申请人:东莞天星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4323号“蓝天空bluesky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标识,由中英文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26509号“天空蓝TIANKONGLAN”商标、第5763141号“BLUESKY及图”商标、第1938562号“蓝色天空MB及图”商标、第3404273号“蓝色天空及图”商标、第7477914号“蓝色天空”商标、第11191270号“蓝坤BLUE SKY及图”商标、第11316553号“蓝色天空”商标、第10005918号“Bluesky”商标、第5212865号“天之兰 Blue sky及图”商标、第20270976号“BLUE SKY及图”商标、第933310号“蓝天及图”商标、第115427号“蓝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在外形、发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网页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被商标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一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注销。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蓝天空”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天空蓝”、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文字“蓝色天空”、引证商标十二文字“蓝天”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二中个别字母虽经设计,但结合其它部分,相关公众仍可将其作为“BLUESKY”识别,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blueskys”与引证商标二“BLUESKY及图”、引证商标六独立认读部分“BLUE SKY”、引证商标八“Bluesky”、引证商标九独立认读“Blue sky”在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头戴);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帽;莎丽服;上衣;鞋;手套(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网络截图未显示申请人,不能证明该证据为申请人所使用宣传,且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