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49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2914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4月7日经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43575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我委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鉴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601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41221号“纹萝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78091号“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呼叫等方面上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