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春阳园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24676号“春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583051号“HNX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目前正处于待审中,该商标作为引证商标效力待定,若该商标未注册成功,将不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障碍,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1322195号“阳春及图”商标、第13856938号“阳春 YANGC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性以及呼叫上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字形、整体外观、含义、显著性、呼叫差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信息查询单。
经审理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合法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