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常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鑫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89781号“常阳科技CHINYO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3466758号“梦金园 MOKINGRAN及图”商标、第17773491号“梦金园 MOKINGRAN及图”商标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