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廉江市石城金格尔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6717号“金格尔 JING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特创意臆造设计所出,商标整体为不可分割的紧密结构。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第3451552号“金格 JINGE及图”商标、第11402599号“金戈尔 JINGEER及亢”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企业商号简称,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得到相关公众的熟知和认可,凸显了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资料;申请人企业相关资料;申请商标产品使用商标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