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55843号“巴德尔泰地酒业有限公司B BADEL 1862 BADEL & TADEE WINE COMPANY LL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巴德尔泰地酒业有限公司B BADEL 1862 BADEL & TADEE WINE COMPANY LLC及图 14655843

阅读:89654 2017-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巴德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55843号“巴德尔泰地酒业有限公司B BADEL 1862 BADEL & TADEE WINE COMPANY LL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引…

  申请人:巴德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55843号“巴德尔泰地酒业有限公司B BADEL 1862 BADEL & TADEE WINE COMPANY LL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541532号“巴德尔泰地 BADELTAD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94696号“巴德尔泰地 BADER TAD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关联公司,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被提起转让程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仍分属不同主体。

  我委认为,首先,本案申请人为巴德尔1862股份公司,申请商标中的企业名称为“巴德尔泰地酒业有限公司”和“BADEL&TADEE WINE COMPANY LLC”,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为“巴德尔泰地酒业有限公司”,其中较为显著识别的部分为“巴德尔泰地”,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巴德尔泰地”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中较为显著的英文部分为“BADEL”,其与引证商标一英文“BADELTADEE”、引证商标二英文“BADER TADEE”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655843号“巴德尔泰地酒业有限公司B BADEL 1862 BADEL & TADEE WINE COMPANY LL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巴德尔泰地酒业有限公司B BADEL 1862 BADEL & TADEE WINE COMPANY LLC及图 146558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1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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