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九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九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对第13528476号“九成信息技术JIUCHENG INFORM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1496108号“九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复制和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相关公众,引起混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九成及图”商标的基本材料。2、“九成及图”商标知晓程度材料。3、“九成及图”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4、“九成及图”商标宣传推广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5、“九成及图”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侵害事实材料。6、证明“九成及图”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3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于2012年9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建筑学、建筑制图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委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系指“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案中,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学等服务在内容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不易误导公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委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所提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