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V DARGAUD-LOMBARD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3658号“LEON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149729号“LEONARD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63015号“LEONARDO及图”商标、第8775986号、第7879005号“LEONARDO DI GASUN”商标、第715503号“LEONARD”商标、第3999372号“LEONARDO”商标、国际注册第1137191号“LEONARDO CERAMICA及图”商标、第10658357号、第10658378号“LEONAR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共存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现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知名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向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在第21、35类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媒体对申请人的介绍及获奖报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部分驳回服务后,在“企业经营;企业管理;办公室事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据此,引证商标七在上述服务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LEONARD”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认读文字“LEONARDO”均由多个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但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三、四均由文字“LEONARDO DI GASUN”组成,其文字“LEONARDO”与“DI GASUN”呈上下排列组合方式,且“DI GASUN”在整体商标中表现形式明显小于“LEONARDO”,故引证商标三、四显著部分为“LEONARDO”,申请商标“LEONARD”与引证商标三、四主要识别部分均由多个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LEONARD”与引证商标五“LEONARD”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瓷、陶土或玻璃制的雕像、小雕像和小塑像;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梳子;餐具;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未加工或者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梳;厨房用具;瓷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LEONARD”与引证商标六“LEONARDO”均由多个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但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七由文字“LEONARDO CERAMICA及图”组成,其文字“LEONARDO”与“CERAMICA”呈上下排列组合方式,且“CERAMICA”在整体商标中表现形式明显小于“LEONARDO”,故引证商标七显著部分为“LEONARDO”,申请商标“LEONARD”与引证商标七显著部分均由多个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但两商标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八、九中个别字母虽经设计,但结合其它部分,相关公众仍可将其作为“LEONARDO”识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文字“LEONARDO”均由多个字母构成,其间仅个别字母不同,但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促销(替他人);商业管理,尤其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电子商务);广告和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分别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企业经营;广告传播;广告策划”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是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且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指向关系,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35类复审商品或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