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乐市红杉树无纺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70117号“红杉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866465号“红杉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