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2340号“一品粮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39750号“一品厨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读音呼叫及含义上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一品粮心”与引证商标“一品厨心”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