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邻家集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2412号“邻家集市LINJIAJI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123852号“邻家老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注册意图。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太湖县百里医药门市部企业信息公示、名下商标查询结果、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太湖县百里医药门市部名下商标汇总和可售商标汇总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邻家集市”与引证商标“邻家老號”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具有恶意注册意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引证商标是否具有恶意注册意图,不属于本案评审范围,申请人应另行提出相关评审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