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茜时信环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96400号“有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94034号“有鱼 YOO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09489号“有鱼订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09664号“有鱼订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41891号“有鱼 YOU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63001号“有鱼管家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62519号“有鱼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文字构成、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愿意放弃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冲突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采取措施。4、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5、引证商标均已共存于类似服务项目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结论尚未审结。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为在先申请已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在商标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4、引证商标四、五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评审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
首先,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服务以外的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最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有鱼”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五“有鱼管家网”之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整体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