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148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8514841

阅读:59210 2017-1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亿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14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0742、0748(一)群组商品,保留0752群组“扫路机(自动推进);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扫雪机”商品项目。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04210号…

  申请人:河南亿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148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自愿放弃0742、0748(一)群组商品,保留0752群组“扫路机(自动推进);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扫雪机”商品项目。二、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904210号“益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该决定作出后再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决定,在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且商标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车床;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扫路机(自动推进);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扫雪机”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审理。

  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扫路机(自动推进);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扫雪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5148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85148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1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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