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张黎明)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17971802号“SD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562029号“S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决定,在核定使用的“车辆轮胎”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且商标局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