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大华酵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76444号“艾琪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573411号“艾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通过汉字部分的比对,明显属于近似商标,但是该商标系两家公司争夺已久的问题商标,并不能单一从注册的先后顺序来看。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虽然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因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不予受理。至本案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已注册商标。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酵母、曲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酵母”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汉字“艾琪”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汉字“艾琪”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