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943605号“x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077160号“学而思 XES”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