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越野一族(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0752号“赛车星球 RACE.AU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5899090号“race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赛车星球官网打印页、品牌发布会现场照片、媒体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RACE.AUTO”与引证商标“raceauto”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娱乐设施、体育野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体育比赛、娱乐、体育野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