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美伦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1653号“虾捣蛋 XIADAOD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符合《商标法》关于民族风俗、文化传统等考虑因素,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持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类似情况商标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虾捣蛋”格调不高,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