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猫神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1524号“富士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225228号“富士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85903号“富士胶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二提交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并未发生消费者混淆误认的现象,同理,申请商标也应当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富士堂”与引证商标一“富士特”、引证商标二“富士胶片”均包含文字“富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洗洁精、花露水、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肥皂、清洁制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