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4032号“拿来一壶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拿来一壶嗨 20864032

阅读:131298 2017-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孙宏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4032号“拿来一壶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东北地区是流传了几百年的口口相传的消闲文化,并非是汉语中的固定搭配,也非常用商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内容、特点,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

  申请人:孙宏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4032号“拿来一壶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东北地区是流传了几百年的口口相传的消闲文化,并非是汉语中的固定搭配,也非常用商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内容、特点,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且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对应联系,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拿来一壶嗨”构成,其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被视为口头用语或普通宣传或广告用语,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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