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02416号“态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态态 8002416

阅读:101598 2017-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太太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景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02416号“态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186号决定,于2017年04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香港太太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景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02416号“态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186号决定,于2017年04月0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3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在“服装”等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不间断的使用复审商标,且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据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章程、注册证书;2、房屋租赁合同、“态态”服饰专营店图片;3、“态态”品牌商标及制作委托书、购销合同、银行回单、收据及瑞安市凯利邦商标织带厂企业信息;4、“态态”广告牌制作委托书、购销合同、银行回单、收据;5、“态态”品牌委托书、购销合同、汕头市潮阳区铜孟嘉莉梦内衣厂企业信息;6、“态态”品牌包装设计委托书、购销合同、银行回单、收据、苍南县杰诚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7、“态态”产品购销合同、银行回单、出库单;8、“态态”礼服定制单、收据;9、标有“态态”标识的宣传、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委对商标局第8002416号“态态”商标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进行阅卷。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主要有:“态态”品牌的店铺照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11年2月7日核准其注册。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2013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6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首先,申请人在注册三年连续停止使用案件中提供的证据为图片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其次,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7为产品购销合同、银行回单及出库单,上述证据显示的日期均在指定期间,显示的商标亦均是复审商标。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房屋租赁合同及专营店照片、证据3商标制作购销合同、证据4广告牌制作购销合同、证据5加工定制合同、证据6包装设计合同、证据8礼服定制单、证据9宣传使用图片,上述证据均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具有明显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实际生产和销售了“态态”牌健健裤、服装等商品。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防水服”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我委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了真实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并未提供复审商标在“鞋;足球鞋;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领带;帽;袜”商品上使用的证据材料,因此我委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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