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541502号“清心草 Qingxinc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清心草 Qingxincao 9541502

阅读:99574 2017-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清心草商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虞伟英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31日对第9541502号“清心草 Qingxinc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清心草”既是申请人的商号…

  申请人:北京清心草商贸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虞伟英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31日对第9541502号“清心草 Qingxinc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清心草”既是申请人的商号,也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其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617152号“清心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核准其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引证商标实际使用及宣传材料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于2012年6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鉴于修改前《商标法》并无诚实信用原则实体条款的规定,且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委将依据修改前《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不再单独对申请人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进行审理。修改前《商标法》第九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于修改前《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于修改前《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同为“清心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莎丽服”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为缺乏相关证据佐证的申请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文字“清心草”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此外,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所表示的内容并不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婚纱;莎丽服”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9541502号“清心草 Qingxinc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清心草 Qingxincao 95415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170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