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银河娱乐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88279号“澳门银河 GALAXY MACA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了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93315号“银河 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服务,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64007号“恒星财富 GALAXY FORTU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077334号“银河购物中心 GALAXY 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98139号“银河生物 Galaxy Bio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855381号“银河 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21258号“银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申请商标中的“MACAU”字样与其他部分相互独立,只起到辅助说明的作用。申请人的主要业务经营地在澳门,“澳门银河”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会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类似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商标档案、申请商标在澳门和新加坡的注册证、媒体报道、广告宣传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委审理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05840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了与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服务,即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其余指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非剧院、非电视演播室用照明设备出租”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澳门银河 GALAXY MACAU及图”与引证商标四“银河生物 Galaxy Biomed及图”、引证商标五“银河 藝及图”、引证商标六“银河及图”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银河”,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四、五、六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的“澳门”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划名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