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橙益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搏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92138号“白小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7628875号“白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前应知晓申请人商标在相关行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还进行刻意模仿和杜撰,其主观恶意明显,具有注册后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不仅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利益损失还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异议裁定完成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白小厨及图”在其他类别的注册情况及实际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