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泰杰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04317号“泰杰财务TAIJIECAI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6591601号“杰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局作出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