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虎食品牌知识产权(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21787号“K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第959374号“K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本案申请人;2、第7015195号“K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被商标局撤销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