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诺格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42286号“ENERGO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13638599号“ener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40463号“enero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的英文在字母组合、认读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