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尔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11895号“CS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4232409号“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38164号“ESCAPE FROM TORKO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