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神木县訾柏纯净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05405号“訾柏山泉ZIBOSPR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用的第15129505号“訾柏”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