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英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34472号“dao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第9904246号“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类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0171192号“三导 3Dao.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类似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作出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咨询、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云计算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技术咨询、室内装饰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