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兰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29686号“瓦力蚯蚓WALL.EARTHWO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69651号“瓦力wale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瓦力蚯蚓”及字母“WALL.EARTHWORM”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文识别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小麦、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玉米、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