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44141号“TZ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ZY及图 20444141

阅读:110261 2017-12-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谢艺朝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4141号“TZ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79954号“天之涯 T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80489号“淘学城 TAOXUE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谢艺朝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4141号“TZ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79954号“天之涯 TZ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80489号“淘学城 TAOXUE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193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98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55447号“健民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先使用的图片复印件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识别部分同为“TZY”,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和安排会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44141号“TZ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ZY及图 204441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1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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