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车优会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本色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03016号“车友精英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4564770号“车友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车友精英会”与引证商标汉字“车友宝”均含有“车友”两字,它们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标有申请商标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