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智汇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89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57747号“ZiJ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57354号“紫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66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商标设计理念;
2、申请人截图;
3、引证商标所有人截图;
4、申请商标宣传和使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识别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复印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推销(替他人)、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