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加莱纳制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519127号“CERADE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513564号“Carode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93934号“科雅德美CREADE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06504号“Scale CERADE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991037号“Scale CERADE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13649号“Carode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将对商标一、二、五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引证商标一、五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英文字母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