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壹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10747号“e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308304号“久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