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大榭信中同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10257号“爱旅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第18495564号“爱驾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302820号“爱车无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驳回,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