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惠英
委托代理人:沈阳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6407号“万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6806511号“万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不动产代理;经纪”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565期《商标公告》上。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