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豪军摩托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13762号“阿里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阿里侠”的整体含义有别于“阿里”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