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瑞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2059号“ORganik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4144711号“虎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6年9月27日,该引证商标期满其权利人未申请续展,已无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