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侨鑫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世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07800号“侨鑫KIN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745043号“K”商标、第19719252号“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概况、企业发展史介绍等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