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濉溪县口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9910252号“乾隆”商标近似。(见第1726/173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大有信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11月17日申请在先的第60667669号“大有庄”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贵州省仁怀市吹万酿酒作坊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5616021号“大有”商标近似。(见第1816/1828期《商标公告》)
另,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人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