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河南旭日腾跃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于2021年11月27日申请在先的第60951003号“MAGIC KITCHEN”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CONG TY TNHH THUONG MAI XUAT NHAP KHAU NGUON SONG VIET (NGUON SONG VIET IMPORT EXPORT TRADING COMPANY LIMITED)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G1604186号“MAGIC ECO”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SK美吉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68433号“美吉 MAGIC”商标近似。(见第501/51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凯版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01661号“MAGICBULLET”商标近似。(见第1117/1129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上海宏冶光电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575080号“MAGIC”商标近似。(见第1452/146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