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北京睿芯高通量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0年04月20日申请在先的第45578324号“金刚(KINGKONG)”商标近似。(见附页) 该商标与金刚幕墙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027761号“金刚幕墙;GOLDEN CURTAIN WALL;G”商标近似。(见第1200/121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广州诚明仓储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7767473号“金刚迷你仓 KINGKONG MINI STORAGE.”商标近似。(见第1732/174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海南互娱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5119774号“金刚手游馆”商标近似。(见第1611/162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伏蓝林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7126283号“金刚防水橱柜”商标近似。(见第1513/152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金刚”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该标志包含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