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深圳盈宏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5921031号“轻语行 JUST RELAX”商标近似。(见第1661/1673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尼克品牌管理(东莞)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0664023号“JUST RELAX”商标近似。(见第1736/174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标识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