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在逃+水果名称”、“在逃+动物名称”、“在逃+其它”组合作为商标,未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标志中含“馒头”,使用在“馒头”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另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