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杭州乡音实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7735398号“HOLLYGREEN”商标近似。(见第1765/1777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鄂尔多斯市绿圣晨源生物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1256765号“绿圣晨源 HOLY GREEN SOURCE BIOTECH”商标近似。(见第1562/1574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