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泾阳县绿森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614778号“鲁桥”商标近似。(见第1088/1100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张磊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435788号“鲁桥蓼花糖”商标近似。(见第1412/1424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英国易威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0214272号“金鲁桥”商标近似。(见第1786/1798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谢钢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6312981号“鲁乔”商标近似。(见第1758/1770期《商标公告》)
另外,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