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三原鲁桥中新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411655号“鲁桥”商标近似。(见第1224/1236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潘光瑞370826197210045710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7929447号“乌鳢之乡鲁桥”商标近似。(见第1293/1305期《商标公告》)
另外,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