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安徽明光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0234543号“老明光”商标近似。(见第1333/134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安徽明光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3995617号“老明光”商标近似。(见第1640/1652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明光市芒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40628962A号“老明光”商标近似。(见第1683/1695期《商标公告》)
该标志用在“臭豆腐”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另,你公司短期内大量申请注册包含成语、食品名称等标志的商标,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